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5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7,975元,因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則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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