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88號聲請人 黃美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玉心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本人暨配偶 張志弘 自95年1月至今「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
二、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是否有向親友借貸以支付各家債權銀行每月最低應繳金額之情形?渠等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若是,則應提出「全部」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借貸時間、有無約定利息、是否已清償完畢及係以一筆或多筆金額交付?等事項,並檢附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相關提領紀錄,及自借貸契約成立迄今之「所有」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若否,則釋明於配偶 張嘉彬 長期失業之狀態下係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上開最低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本人、配偶張志弘暨子女黃○卉、張○靈、張○聖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5年9月25日起至97年9月24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聲請人應具體說明與花旗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之經過,並釋明堅持要求減免本金,並不接受利率0%之還款方案之原因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八、陳報曾否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