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82號原告 莊榮兆
蔡英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海寧 、 劉文瀚 、公平會兼主任委員 李鎂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本息,並請求被告應將判決書登報作為道歉。核其聲明其中金錢賠償部分之請求係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登報道歉部分請求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並應與前開財產權請求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