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陳志清
被   告 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曉妃
訴訟代理人  黃紀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
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相對人即被
告並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因前開支付命令已失其效力,
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
24條分別定有明文。合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
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人既已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合
意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
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之迷歌MeGo迷你KTV合
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對被告有所請求,依系爭契約
書第11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一切紛爭,...,甲乙雙
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
命令卷第11頁),兩造就因上開契約書所生訴訟,顯然合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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