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507號
原   告  江品鋒
訴訟代理人  江柏均
被   告  彭鳳香
訴訟代理人  胡淇輝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
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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