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98號原告 梁舒榆 被告 李允發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0號(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8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8
664、208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