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陳輝欄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被告 王秋祥 追加被告 李丕彬 訴訟代理人 巫家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原告就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僅提出109年度申報地價之證明,尚欠缺105年至108年之申報地價證明,有待補正並為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