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調字第382號
原 告 呂良塗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洪宗暉 律師
邱政勳 律師
被 告 神明會天上聖母
法定代理人 劉宜俊
被 告 洪建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宇倫 律師
林蓓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神明會天上聖母之財產均坐落新北市淡水區,且其
設立登記亦向新北市淡水區公所聲請,並經該所准予備查在
案。至被告洪建偉之住所地亦係在新北市○○區○○路○○○
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