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林瑞錡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宏達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9,9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