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芳菱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3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
108年1月7日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