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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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債權人長鈜機電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建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苑雙星NO.1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壹萬壹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是否有誤?
二、請提出皇苑雙星NO.1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