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木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郭木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7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