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陳啟彬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啟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啟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被告於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具保人即被告陳啟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嗣經被告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未依限到案執行,已遭通緝迄今,被告經檢察官通知、再傳後,均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即被告之送達證書、及被告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00年2月11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00004579號函暨員警報告書與100年2月22日士檢清執丁緝字第265號通緝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保字第9900093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以上均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經逃匿,依上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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