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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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李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其章 、 吳桂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