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黃智仁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向本院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已向相對人依台中市○里區○○路○○號地址寄送債權讓與通知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為由退件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正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送達於相對人黃智仁之存證信函因相對人住居所遷移,以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回執、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通知之適用。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於民國100年6月2日遷入「台中市○里區○○路○○號」,是聲請人前向「台中市○區○○路○○○號」寄送對相對人所為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雖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難謂已符合「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之要件,爰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