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2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沈彧 即 連永坤 債務人 沈淳淳 債務人 連豐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沈彧即連永坤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連豐田、沈淳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95,01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沈彧即連永坤自民國106年08月2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91,08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連豐田、沈淳淳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55211│彧即連永坤│7月29日起│││││元│、連豐田││││├──┼───┼─────┼──────┼──────┼───────┤│002│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57523│彧即連永坤│7月29日起│││││元│、連豐田││││├──┼───┼─────┼──────┼──────┼───────┤│003│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6343│彧即連永坤│7月29日起│││││元│、連豐田││││├──┼───┼─────┼──────┼──────┼───────┤│004│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6343│彧即連永坤│7月29日起│││││元│、連豐田││││├──┼───┼─────┼──────┼──────┼───────┤│005│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6341│彧即連永坤│7月29日起│││││元│、連豐田││││├──┼───┼─────┼──────┼──────┼───────┤│006│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6341│彧即連永坤│7月29日起│││││元│、連豐田││││├──┼───┼─────┼──────┼──────┼───────┤│007│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6641│彧即連永坤│7月29日起│││││元│、連豐田││││├──┼───┼─────┼──────┼──────┼───────┤│008│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46341│彧即連永坤│7月29日起│││││元│、連豐田││││└──┴───┴─────┴──────┴──────┴───────┘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211│彧即連永坤│8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連豐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523│彧即連永坤│8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連豐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343│彧即連永坤│8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連豐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343│彧即連永坤│8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連豐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341│彧即連永坤│8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連豐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341│彧即連永坤│8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連豐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641│彧即連永坤│8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連豐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沈淳淳、沈│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341│彧即連永坤│8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連豐田│││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