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630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黃植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31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49984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32173元,共計新臺幣8215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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