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朝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白桂錦陳金彤紀乃瑜吳連強謝佳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補正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據之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耀霆
法官鄭靜筠法官周玉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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