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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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鐘鴻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宜蒝 、 謝詩婷 、 謝妏宜 、 謝佩旻 、 謝陳欣吟 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2,5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