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4號上訴人 朱秀俄 住○○市○○區○○路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慧真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0萬2,016元【(23.2+176.71+677.09+18.66+1.03+4.01+45.27+169.33+833.82)×4000×(20/146+10/146)=0000000,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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