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英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捌伍肆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英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晶體1包,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8542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10100076號鑑驗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1013號卷第31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張瑋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