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03號上訴人甲○○
巷159-2號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因97年度訴字第29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181,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