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延滯日三個月內(含)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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