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中堅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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