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08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陳重安 律師
丙○○被告乙○○
戊○○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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