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明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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