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56號原告氶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 律師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長薪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5日所為之97年度建字第156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捌院元或同面額華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擔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或同面額華南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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