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698號原告采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被告乙○○
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傅美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