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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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紅鸞 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陳紅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周煒婷附表:
編號標的1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2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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