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0號原告 周義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文乾 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蔡文乾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報被告等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占用面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佩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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