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68號
原 告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25,685元,應繳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