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 王理瑱 代理人 林春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1月13日屆滿(原應於106年11月12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月13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智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E-000004│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