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原告 劉心玲 被告 劉建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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