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心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心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受刑人對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刑,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07年3月27日執行筆錄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8月21日│106年8月21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6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615號│字第2615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201號│106年度訴字第12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201號│106年度訴字第1201號││決├────┼──────────┼──────────┤││判決確定│107年2月5日│107年2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97號│第1998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