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75號原告 郭幸如 被告 黃啟明
黃銘毅 林素珠 荊伯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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