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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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6樓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主文及理由欄內有關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部分,應更正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又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裁定亦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判決更正之規定。
二、本件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應為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誤載為五萬元,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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