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大自然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台南縣政府因97年度重訴字第10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552,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8,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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