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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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7年9月18日及同年12月10日所為被告甲○○、乙○○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就被告甲○○、乙○○被訴竊盜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97年9月18日及同年12月10日先後以97年度訴字第23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甲○○、乙○○二人被訴竊取郵件部分,本院認為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