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4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件所列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附件所列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清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高惠美附件:
一、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自民國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勿以存摺轉帳資料代替)。
二、說明財產狀況說明書所列95及96年地政士之執行業務所得是指何種收入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陳稱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8,000元,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0,000元,請說明何以自95年10月協商迄今均能按期繳納每月16,129元之協商款,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於97年2月20日、2月22日、3月28日、5月16日、6月24日及7月11日各存入新臺幣5,000元、10,000元、3,000元、14,000元、4,000元及3,000元,請說明上開金額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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