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國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國字第21號原告甲○○即 黃萬得之 兼訴訟代理乙○○○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