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3年度岡小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436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簡仲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對本院於113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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