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436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簡仲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對本院於113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小字第436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簡仲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對本院於113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