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05號
聲請人 丁威仁
相對人 倪堯宗
代理人 李泰亞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朴簡調字第20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上午10時32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羅紫庭
書記官江柏翰
通譯池冠儒
調解委員楊石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丁威仁
相對人代理人李泰亞
相對人辜冠隴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倪堯宗願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3,100元,應
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給付完畢。
二、相對人辜冠隴願意給付聲請人12,000元整。給付方式如下:聲請人同意相對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自114年1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給付5,000元至115年12月10日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丁威仁
相對人代理人李泰亞
相對人辜冠隴
調解委員楊石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江柏翰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