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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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1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瑞賢
訴訟代理人 蔡瑞榮
被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384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柑杏
附表:
⒈本金:20萬元。
⒉自113年4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6月30日止,以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為2,384元。
1+2=20萬2,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