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小字第52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52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被告 曾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34元,及其中新臺幣48,365元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43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張梨香

附錄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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