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3年度朴小調字第353號
聲請人 張志懋
相對人 楊子慧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朴小調字第3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上午10時41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羅紫庭
書記官江柏翰
通譯池冠儒
調解委員楊石旭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張志懋
相對人楊子慧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0元。給付方法: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3月16日止,於每月6日前各給付10,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張志懋
相對人楊子慧
調解委員楊石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江柏翰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