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3年度馬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馬補字第60號

原告 歐守己

訴訟代理人 蕭琪 男律師

被告 洪俊雄

洪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案擬分割之土地面積為491.07㎡,以民國113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700元/㎡計算,原告權利範圍1/4之價值為33萬1,47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又本案擬分割之房屋為民國前42年建造,距今甚久,價值應屬低廉,爰參酌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顯示該房屋原告權利範圍1/4之110年間交易價格為1萬元等情,認定該房屋經過約3年左右之折損後,於本件起訴時之113年9月30日之交易價值為8,52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萬元(計算式:33萬1,472+8,528=34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二、被告洪俊雄、洪玉梅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若被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立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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