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7號受罰人 呂嫦娥 上列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聲報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嫦娥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1條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為絖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9號核備在案,其清算期間之收支及損益表,業於民國102年1月28日經股東會承認,此有絖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足憑,受罰人遲至102年3月28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有聲報狀附卷可憑,顯逾前開聲報清算完結之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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