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68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慶
卓敏隆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