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字第6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68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慶
       卓敏隆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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