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中簡字
第8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
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件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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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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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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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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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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