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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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1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參拾元
,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壹拾元
,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貳元由被
告丁○○、丙○○連帶負擔,餘新臺幣玖佰肆拾捌元由被告丁○
○、甲○○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靜宜大學就學期間,邀同被告
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就學貸款3筆,
總計新臺幣(下同)137,563元。上開借款均約定借款應於
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退學開始日後滿一年之次日
為開始償還日期。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
,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訂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
應立即將尚欠餘額全數還清。被告丁○○於民國(下同)92
年6月畢業後,自94年4月1日起並未依約還款,依約定即喪
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一次給付。另被告丙○○、甲○
○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
依兩造間之就學貸款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為證,信屬真實。從而原告
依據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關係,訴請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逾期計算利息期間│週年利│違約金│
││││率│起算日│
├──┼─────┼────────────┼───┼────┤
│一│15,930│自94.3.1起至清償日止│7.502%│94.4.2│
├──┼─────┼────────────┼───┼────┤
│││94.3.1~94.4.30│3.065%│94.4.2│
││├────────────┼───┼────┤
│││94.5.1~94.7.31│3.07%│94.4.2│
│二│44,957├────────────┼───┼────┤
│││94.8.1~94.9.30│3.17%│94.4.2│
││├────────────┼───┼────┤
│││94.10.1起至清償日止│7.02%│94.4.2│
├──┼─────┼────────────┼───┼────┤
│││94.3.1~94.4.30│3.065%│94.4.2│
││├────────────┼───┼────┤
│││94.5.1~94.7.31│3.07%│94.4.2│
│三│47,153├────────────┼───┼────┤
│││94.8.1~94.9.30│3.17%│94.4.2│
││├────────────┼───┼────┤
│││94.10.1起至清償日止│7.02%│94.4.2│
├──┼─────┼────────────┼───┼────┤
│合計│108,040││││
└──┴─────┴────────────┴───┴────┘
註:違約金之計算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